2024.01.24 修訂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

本社團定名為「身心障礙學生權益促進會」,簡稱心福社(以下簡稱本社)。

第二條

本社成立旨在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相互交流之平台,關注障礙議題、提升大眾對障礙者的認知、建構友善、無障礙的校園環境並針對身心障礙學生之權益代表爭取之。

第三條

本社社址位於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第二學生活動中心1003室。

第二章 社員資格

第四條

本校資源教室輔導之身心障礙學生,為本社當然社員。

非前項當然社員者,經本社幹部會議同意,亦得加入本社為社員。

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

第五條

本社社員皆享有左列權利:

  1. 參加本社各項活動。
  2. 依本社辦法使用社團辦公室。